增加总分10分后录取
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,在招生录取时,增加录取总分10分后,参加招生录取。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,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的子女;归侨考生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,台湾籍考生,符合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侨眷子女;西安市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的子女。
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
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,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:
全国公安系统一级、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;其他军人子女;西安市引进高层次B、C类人才的子女;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同一考生具有照顾政策的多项条件,按最高一项给予照顾,所有政策照顾的考生须为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。